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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继续教育学员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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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结合全日制成教学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  学员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1.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于过失犯罪,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如属无问题释放者,可免予处分。

5.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

  (1)初次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再次参与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8.收看、复印、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复制、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偷窃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500元以上(500)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1000)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于重犯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在桌椅、墙壁及其它非指定场所乱写、乱画、乱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物品原价三倍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者  

 (1)凡打人者均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聚众滋事,凡参与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等处分。

3.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5.凡聚众滋事者,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医疗费用。

7.威胁、侮辱、殴打、报复教师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8.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恋爱越轨或有流氓行为者,分别给予F列处分:

l.在校区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且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同一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发生不

正当两性关系非婚怀孕堕胎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计划外怀孕生产者,给予勒令退学并开除学籍处分。

4.凡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l. 一学期累计24学时以上(不含)30学时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30学时以上(不含)36学时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累计36学时以上(不含)42学时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累计42学时(不含)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计算擅自离校时数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教育实习、野外实习时间,全天以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凡考试(考查)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舞弊一次停学一年,离校一年之后方可申请复学。复学后再次舞弊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在学员宿舍内经商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故意起哄、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员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他人,或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第十四条  学员在校期间,除夫妻双方均系本校脱产学习者外,一律不得外宿,必须住在规定的宿舍,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员须在晚上2300以前归寝,2{30以前离开异性寝室,违者视情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外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禁止学生到录像厅看午夜场;1 1点以后禁止学生到网吧上网;违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同意,学员个人不得到外面参加演出及其他有酬娱乐活动(专业实习除外);严禁学员到娱乐场所进行与“三陪”有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前者视情书影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后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学员宿舍内点蜡烛、使用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灶具等能引发火灾的器具,禁止私乱接电源。凡违章用电、用火者,除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宿舍同学有明显异常言行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所有寝室其他成员知情不报或谎报者,一律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党员、干部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不服管理,妨碍执规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l.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学位;

3.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书:

4;留校察看的时间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员察看期满,由所在学院写出考察报告;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届时解除留校察看期;表现一般的,延长察看期(察看期最多不超过两年);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5.个别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员(具体第三条者除外),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保留学籍一年,回原籍或贫困山区劳动锻炼一年。经有关单位鉴定,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申请复学;表现一般,即作退学处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复学者,学习时问延长一年。处分期间及复学后第一学年不得参加任何评优。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员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可以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对待。一年后,可由所在单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类违纪处分及时通知家长和任职工作单位,其处分材料均要归入要人档案,不予撤销。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本、专科学员,由学籍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本、专科学员,由学工办协同保卫处处理;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由学工办处理;以上处理都必须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学院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办公会议决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违纪学员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法规为准绳;材料要齐全(材料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待、本人所在班班委会的讨论意见、单位的综合处理意见);处分要恰当。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的意见。对本人的申诉,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对学员的处分要及时,非特殊情况,事发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处分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成教脱产本、专科学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