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1、学习并经过考试方案规则的政管理论课程,可以控制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念和办法剖析、认识问题的初步才能。
2、经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经过论文辩论,经审核准予毕业,标明考生确已较好控制本学科的根底理论,特地学问和根本技艺,并具有从事科学研讨或担负特地技术工作的初步才能。
3、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均匀成果必需到达主考院校请求,并经过学位英语考试。(主考院校正学位授予有本人的规则,例如北京有8个专业请求均匀分65分以上才能够授予学位,详细请求请咨询主考院校。)
二、申请学位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契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评定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资料(包括本科毕业生审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果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停止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资料,停止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资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引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请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一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经过者不再补授。
三、不授予对象
高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背四项根本准绳,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作弊行为遭到处置者;
3、未获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四、授予学位程序
1、参与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契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果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详细规范按有关文件肉体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交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五、补授状况
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准绳上一概不再补授。各地细致状况请咨询各地考办